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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章程
訂立日期: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大地工程學術,提高大地工程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本會並得在各省市縣設立分支會,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發展及推廣大地工程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技術。
二、蒐集與大地工程有關之圖書、期刊、法規及其他資料,以供研究發展之參考。
三、接受有關大地工程之委託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四、提供大地工程學術、法規、教育方面之意見,以供政府機關主管當局參考採行。
五、聯繫國內外各大地工程團體,交換資料及技術。
六、發行會刊、會誌、會報及有關大地工程之各項書刊及規範。
七、其他有關大地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為教育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類。
一、個人會員:
凡從事大地工程相關之學術、技術之研究或工作具有下列學經歷之一者, 得申請為個人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相關科系研究所就讀一年以上,或高考、乙等特考相關科別及格後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工作者。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普考、丙等特考相關科別及格後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工作滿一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四)高工以上或同等程度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二、團體會員:
凡與大地工程有關之機關或部門,由本會理事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 員之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大地工程事業、
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 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以其他方式贊助或參與本會研究及有關活 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 凡會員有行為不檢,妨礙會譽,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得由會員 予以檢舉,經監事會調查屬實,由理事會表決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會員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失聯會員中斷之會費,應全部繳清,否則喪失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但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如自願退會,應以書面申述理由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廿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 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 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本會理事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86)內社字第八六八七一八七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條修訂,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十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三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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